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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上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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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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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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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681元 │106年4月19日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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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8元 │106年4月19日 │1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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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219元 │106年4月19日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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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8,732元 │106年4月19日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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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73,058元 │106年4月19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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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7,526元 │106年4月19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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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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