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21,776元 │106年4月13日 │13.9% │
├──┼────────────┼────────────┼──────┤
│002 │1,618元 │106年4月13日 │13.98% │
├──┼────────────┼────────────┼──────┤
│003 │26,315元 │106年4月13日 │14.75% │
├──┼────────────┼────────────┼──────┤
│004 │5,737元 │106年4月13日 │14.82% │
├──┼────────────┼────────────┼──────┤
│005 │1,653元 │106年4月13日 │14.83% │
├──┼────────────┼────────────┼──────┤
│006 │93,615元 │106年4月13日 │14.9% │
├──┼────────────┼────────────┼──────┤
│007 │40,858元 │106年4月13日 │14.98%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