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4244,2017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華蓁即陳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