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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蔡穎傑
債 務 人 蔡中興
債 務 人 黃玉花
一、(一)債務人黃玉花、蔡中興、蔡穎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蔡中興、蔡穎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穎傑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五專)時,於民國96年8月6日邀同債務人蔡中興、黃玉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撥款10筆金額共計為336,952元。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5月16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蔡穎傑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四技)時,於民國101年8月31日邀同債務人蔡中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撥款5筆金額共計為251,761元。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5月16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蔡穎傑自民國106年5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36,952元、206,09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蔡中興、黃玉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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