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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康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廖美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德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康美瑤」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美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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