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政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姓名「楊正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政霖」。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