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5097,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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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惠宇
債 務 人 張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惠宇前於民國102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張秀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30,65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惠宇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93,099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秀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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