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5120,2017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葉愛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葉愛花於民國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4165元整自民國0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6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416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