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江奇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江奇峰分別於1、民國105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7253元整,自民國106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及於2、民國105年0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5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406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奇峰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47,253│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奇峰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0│
│ │216,80│ │月13日起 │ │.65 │
│ │8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奇峰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47,253│ │月30日起 │ │300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奇峰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216,80│ │月13日起 │ │1000元之違約金│
│ │8元 │ │ │ │,違約金之計付│
│ │ │ │ │ │最高以三個月為│
│ │ │ │ │ │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