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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佳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佳俊於民國103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31日止累計210,063元正未給付,其中202,467元為本金;
6,790元為利息;
8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佳俊於民國103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31日止累計125,997元正未給付,其中120,859元為本金;
3,845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佳俊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202,46│ │1月1日 │ │計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佳俊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1%│
│ │120,85│ │1月1日 │ │計算之利息 │
│ │9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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