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5488,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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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和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文華

一、(一)債務人游和聖、游文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游文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游文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和聖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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