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1,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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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184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查明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補正列載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抵押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另聲請狀不動產之附表內容,如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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