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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郭金妹、洪仁貴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洪添丁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洪添丁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原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其中建物部分之門牌號碼與建物登記謄本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㈣債務人(含其繼承人)現尚負欠聲請人之債權為若干(含債權本金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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