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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廣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瑋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又動產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驛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期間則自民國105年2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3日止,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於105年2月25日登記在案。
而相對人於105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本金4,483,6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催告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4月20日通知相對人廣驛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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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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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規 格│廠 牌│單位│數量│ 物 品 所 在 地 │所 有 權 人│
│ │ │型 式│出廠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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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雷射切割機 │X2-510D-│惠霸,10│台 │1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1123│廣驛有限公司│
│ │ │P040 │4年12月1│ │ │號1樓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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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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