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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益宗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所有部分之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9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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