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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冠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秀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之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秀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又如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秀之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則應陳報其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並應一併提出其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㈣請提出南投縣鹿谷鄉新初鄉段918地號及同段203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㈤請提出相對人李冠頡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㈥債務人林秀(含其繼承人)現尚負欠聲請人之債務金額為若干(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請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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