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52,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許嘉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田淙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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