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54,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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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蕭溪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徐貴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債務人張明電、張明訓、張百武、張惠珍積欠債權人未清償之金錢債務究係指何?(◎究係原買賣價金之返還?或為其他何性質之金錢債務?)又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應清償前開金錢債務之依據為何?就前開與聲請原因事實及理由之相關事項,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敘明之。

㈡債務人張明電、張明訓、張百武、張惠珍等現尚積欠債權人未清償之債務,其債權本金之金額為若干?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㈢聲請人應依據對債務人張明電、張明訓、張百武、張惠珍所請求債權本金之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本件之聲請費。

㈣請提出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三、★聲請人請另提供本院可聯繫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於案件進行中如有有聲請人聯繫之必要,可即時通知聲請人。

四、★★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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