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55,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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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田阿杏、黃秀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與債務人黃簡吉間有就該借款之清償喪失期限利益情事約定之證據(如該借款之其他約定事項之約定書…等)。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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