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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瑞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雙方合意按期支付利息下同意展延借款日期…」,則債權展延後就該債權約定之清償日各為何日?或此僅係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如有依原約定按期繳付借款之利息時,聲請人則暫不請求相對人返還已到期債權本金之意?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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