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7,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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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益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邱益銘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其中南投縣竹山鎮桂林段619、669、768、764、759、670地號土地及南投縣竹山鎮桂南段797、798、804、1080-1、1279-1、796、788、787地號土地,現所有權人均為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拍賣自己所有之土地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另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其他土地之登記謄本上抵押權登記內容,該土地現已非共同擔保之地號,是該土地現應已無抵押權登記,聲請人聲請該筆土地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請於查明前開二項後,具狀更正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㈣另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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