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鄭哲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少豪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張少豪簽發本票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請補正提出足以釋明相對人張少豪之法定代理人即其母邱文滿允許相對人簽發該本票(票據號碼:DD377998)之證據資料(★證據之內容須含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邱文滿允許相對人簽發該本票之相關記載)。
㈡本件本票上並無利息利率之約定,執票人依法僅得請求按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聲請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顯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請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並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