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票,14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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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吳瑞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純益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聲請人就該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補正敘明之。

㈢請提出相對人朱純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為付款之提示。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5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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