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票,155,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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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蔡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振榕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記載自「起訴日」起計算利息,該起訴日所指為何意?是否係指「聲請日」之意?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之附表「利息起算日」欄,又另行填寫其他不同之日期,則本件聲請人就該三張本票,所欲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各自何日起算?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㈡聲請人如欲委任「黃薇潔」為本件非訟程序之非訟代理人,應補正提出合法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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