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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張林淑娟
聲 請 人 陳廖麗幼
聲 請 人 林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淑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本件票據上分別記載不同之受款人,各個聲請人對相對 人之均為各自獨立之票據權利,自應分別繳納聲請費。
而各聲請人分別對相對人之票據權利金額均為100萬以上 未滿1000萬,每一聲請人各應依法繳納新臺幣2,000元之 聲請費,三人合計原應繳納新臺幣6,000元之聲請費,惟 聲請人等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就差額不足部分 應予補繳。
)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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