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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淑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為聲請狀附表之提示日為空白未記載,無從知悉聲請人欲自何日起計算利息,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據號碼:WG0000000號)。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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