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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勝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阿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本件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於聲請狀並未表明提示日之日期,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1件(票據號碼:WG0000000)。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為付款之提示。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其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僅得要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5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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