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票,7,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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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仁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本票發票人於本票上之記載為「江仁華」,惟聲請人於聲請狀相對人姓名卻記載為「洪仁華」,顯不相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如欲委任張芳萍為代理人,應補正提出合法之民事委任狀。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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