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繼,1,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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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 明 人 劉娟娟
代 理 人 張秀枝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劉鳴盛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鳴盛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

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劉鳴盛遺產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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