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繼,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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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魏家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羅金安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次按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討論結果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羅金安業於104年12月2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使用電器不當,致聲請人之房屋失火,造成損害,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陳羅金安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土地建物謄本、南投縣消防局書函、本院家事法庭書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8號、105年度司繼字第67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41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17號、105年度司繼字第214號、105年度司繼字第246號、105年度司繼字第325號、105年度司繼字第375號、105年度司繼字第382號拋棄繼承卷宗,固堪信為真實。

惟依本院所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被繼承人陳羅金安之遺產總額為零,可見被繼承人現無遺產可供管理,被繼承人既無遺產,顯無法支付管理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報酬,如仍選任被繼承人陳羅金安之遺產管理人,僅徒生費用而無管理之實益。

是本件被繼承人陳羅金安既遺產總額為零,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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