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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郭典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智文、潘麗敏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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