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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3號
原 告 徐清曜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被 告 黃靜
徐清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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