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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劍昌即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90年2 月15日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102 年11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登記簿第5 冊第19頁第139 號)。
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經106年1 月9 日第4 屆第8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06 年1 月9 日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第4 屆第8 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捐助暨暨組織章程第十一條條文修改前後對照表等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上開修正前後之新舊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民政處之結果,亦無反對之表示,有南投縣政府106 年3 月13日府民宗字第1060049262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參酌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上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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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變更組織章程第11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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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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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十九人,董監事中婦女保障名額二人│本法人置董事十九人,董監事中婦女保障名額二人│
│由現任讚生團中選出二人擔任,候補董事一人,監│由現任讚生團中選出二人擔任,候補董事一人,監│
│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依據章程選出組織董事會│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依據章程選出組織董事會│
│及監事會,董事中筶選常務董事七人,常務董事中│及監事會,董事中筶選常務董事七人,常務董事中│
│筶選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監事中筶選一人│筶選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監事中筶選一人│
│為常務監事。 │為常務監事。 │
│前項選舉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捐助人恒吉宮管理委員│前項選舉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捐助人恒吉宮管理委員│
│會委員、監事擔任及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監事則│會委員、監事擔任及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監事則│
│由前一屆常務董監事會自熱心服務、品行端正且願│由前一屆常務董監事會自熱心服務、品行端正且願│
│擔任董監事之信徒中提名,應選出名額以上之候選│擔任董監事之信徒中提名,應選出名額以上之候選│
│人,依宗教儀式辦理選舉,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人,依宗教儀式辦理選舉,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
│得連任。 │得連任。 │
│前項常務董(監)事之資格,應曾擔任本宮董(監)事│前項常務董(監)事之資格,應曾擔任本宮董(監)事│
│職務滿四年以上。 │職務滿四年以上。 │
│本宮董事長資格,自第五屆起須應擔任董(監)事職│ │
│務滿八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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