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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黃光沛(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原 告 黃光杰(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
吳錦梅(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
黃立中(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寶珠
○ ○ ○○○
訴訟代理人 白忠霖
被 告 施秀雪
柯靖珊
柯玟君
柯惠卿
柯玟如
兼上五人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柯秉宏
柯玟琦
被 告 石金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田瑞元
被 告 田瑞文
參 加 人 黃光慶
黃國榮
受 告知人 黃羽菉
黃淑美
黃光美
黃文美
黃嬌美
黃國平
黃國選
黃光揚
黃光誠
黃光志
黃柏雄
黃柏肇
黃柏燈
黃淑浚
黃淑雯
黃淑菁
黃光銳
黃光鋒
黃玲玟
黃寶玉
洪菘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2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6年9 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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