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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朝湖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即原告)樸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停止訴訟,不服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7 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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