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訴,360,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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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陳張品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被 告 陳秀珍
陳秀寶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本件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送對造。

原告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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