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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活
法定代理人 陳文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一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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