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李誌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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