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都
代 理 人 張淑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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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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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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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12月15日 │67,200元 │ZC1007463 │ │
│ │有限公司 劉瑞都 │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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