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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鄧有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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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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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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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仁豪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0日 │15,000元 │AK2465673 │ │
│ │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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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仁豪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0日 │17,000元 │AK2465674 │ │
│ │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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