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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全佩姬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史勝翔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史勝翔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史勝翔(男,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史勝翔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史勝翔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史勝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自93年7月29日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東埔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13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件及戶籍謄本2件為證。
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亦未曾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件在卷為憑。
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復經訪查相對人住所地之鄰居吳格財、柯進發、伍光亮等人,悉稱相對人失蹤很多年,失蹤後未再見過相對人等語,此有該局107年5月3日投信警偵字第1070004027號函及該函檢附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件及調查筆錄3件附卷可佐。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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