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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王進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進添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進添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王進添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進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鎮○○路000號)於59年9月9日列案失蹤後,迄今未尋獲,其亦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及財產申報資料,前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7年7月26日以107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年8月13日刊登民時新聞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59年9月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而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前由本院以107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南投縣竹山鎮戶政事務所106年11月10日竹戶字第1060002448號函檢附之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全民健保資料、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口卡片、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南投縣警察局106年11月28日投警防字第106005643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證人王朝添至檢察署證稱:伊最後一次見到相對人約在2、30年前,相對人曾到高雄找伊,但伊沒有與他見面,只有電話連絡,臺中在20幾年前曾發現一名無名屍有叫伊去辦手續等語,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民參字第6號詢問筆錄可參;
復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進行實地訪查,經相對人設籍地址之現住人林文學表示:曾聽阿公講過該處所曾住過王姓人家,但伊懂事後就不曾看過他們,亦不知現搬往何處,不認識相對人等語,此有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107年7月2日投竹警偵字第1070008573號函檢送之訪查表1份附卷足佐。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而相對人查無勞健保資料、財產、入出境、在監在押紀錄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勞保及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出入監簡列表等在卷可稽。
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對人自59年9月9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59年9月9日失蹤,計至66年9月9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66年9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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