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勞執,1,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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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泰東
相 對 人 廖家讚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關於「資方給付工資補償計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予勞方;

前述金額分六期,分別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九月十日、十月十日、十一月十日、十二月十日、一0七年一月十日,每期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匯入勞方郵局帳戶」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之新臺幣貳萬元外,其餘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就調解結果之內容,未依約履行分期給付義務,且遲至106 年9 月11日始給付第1期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未給付其餘金額。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南投縣政府於106 年7 月27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略以為:「經雙方調解同意,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工資補償計12萬元予勞方,雙方並終止勞僱關係;

前述金額分6 期,分別於106 年8 月10日、9 月10日、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107 年1 月10日,每期給付2 萬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郵局帳戶(帳號700-00213810274077)」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南投縣政府106 年7 月31日府社勞資字第1060159970號函及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

足見依上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總金額為12萬元。

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所載,相對人已於106 年9 月11日匯款2 萬元予聲請人,其餘未履行之金額應為10萬元,是聲請人就未履行之10萬元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至聲請對相對人已給付之2 萬元聲請強制執行,則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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