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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原 告 鍾騰宏
被 告 余智仁
被 告 陳聖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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