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1000,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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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迪晹‧莉亞 Tiyang Liya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迪暘‧莉亞 Tiyang Liya」之記載應更正為「迪晹‧莉亞 Tiyang Liya」。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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