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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湯旻儒
債 務 人 白莉萍
一、債務人湯旻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湯旻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莉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湯旻儒於民國104年5月26日邀同白莉萍為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貸款468萬元元正,期限自104年5月26日起至134年5月26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詎債務人,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06年11月16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4,230,│旻儒 │2月26日起 │ │點三七 │
│ │519元 │ │ │ │ │
├──┼───┼─────┼──────┼──────┼───────┤
│ 002│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234,45│旻儒 │1月26日起 │ │點三七 │
│ │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一│
│ │4,230,│旻儒 │月26日起 │ │按日計付 │
│ │519元 │ │ │ │ │
├──┼───┼─────┼──────┼──────┼───────┤
│ 002│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一│
│ │234,45│旻儒 │2月26日起 │ │按日計付 │
│ │2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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