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1080,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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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義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儒意即楊宗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興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四)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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