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1136,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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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健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瓊瑤

一、債務人何健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何健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健丞何瓊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催收還款查詢所示,債務人何瓊瑤係一般保證人,且債務人之放款餘額為新臺幣1,192,426元,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何瓊瑤負連帶清償責任及請求金額逾新臺幣1,192,426元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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