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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明旺
債 務 人 張游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案外人張雨晴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張明旺、張游素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6,164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本案借款自民國106年10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86,16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而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張雨晴(歿) 〔 民國105年8月30日死亡,經 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查詢結果,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11月8日投院美家佳日105年度司繼字第597號公告,查被繼承人張雨晴(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法定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承〕;
另連帶債務人張明旺、張游素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3│年利率百分之一│
│ │86,164│游素菊 │0月8日起 │月26日止 │點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27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164│游素菊 │1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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