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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伍孝凱
債 務 人 伍伯金
債 務 人 何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伍孝凱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伍伯金、何美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8935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伍孝凱自106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7385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伍伯金、何美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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